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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信鸽拍卖行规、拍卖师资格制度势在必行

时间:2016-03-06  来源:  作者:甘忠荣   发布人:甘忠荣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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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制定信鸽拍卖行规、拍卖师资格制度势在必行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——从“金牌拍卖大师”说起
     公棚举办决赛颁奖拍卖会。往往发布《拍卖通知》称:“特聘金牌拍卖师(或著名拍卖师)某某先生率领其团队为您主拍 ” ,请广大鸽友莅临 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对拍卖作了界定:“以公开竞价的方式,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”。为规范拍卖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对拍卖活动立法作了规定。规定了什么是拍卖人、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、拍卖师资格的取得条件及取得方式,以及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。该法第十条规定: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
   第十一条规定: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。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 
    第十二条规定:设立拍卖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  (一)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;
   (二)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、住所和章程;
    (三)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;
   (四)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;
   (五)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;
  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  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,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  (一)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;
   (二)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;
   (三)品行良好。
    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,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不得担任拍卖师。   
     第十六条规定:拍卖师资格考核,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。经考核合格的,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。
      我国对各行各业有关人员建立了资格考试制度。如医师资格、公务员、法官、检察官等均实行资格考试制度。中国信鸽协会对信鸽裁判资格也有其行业规定。但对拍卖师资格尚无资格考试制度。
     正如《中国信鸽运动2010年-2014年发展规划》所述:“信鸽项目衍生出的拍卖师、教练员等处于民间自发状态。”这又哪来中国金牌拍卖师?
     笔者观看了一公棚决赛颁奖拍卖会,发现这“中国首席金牌拍卖大师” “妙语”连连:
   在拍卖该公棚决赛第三名时,将其竞买人用15万竞价称为“李嘉诚堂弟的大舅哥,有钱”并说:“昨天晚上夜总会把子弹打光了”,虽然这位“金牌拍卖大师” 说是“开个玩笑” 。但大庭广众之下,能这样开玩笑吗?未免低俗。
       又如,将拍卖鸽称为“神鸟” 、将双关鸽王冠军称之为“国之神宝” 、甚至称为“国宝” !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。显然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!
    这位拍卖师 将竞买人 (鸽友)称为“齐天大圣” 、“英雄” 、“帅哥”…… 。甚至说:“你穿防弹背心了吗” ?
拍卖师如此低俗,实在令人汗颜。
笔者以为,信鸽项目衍生出的拍卖师、教练员等处于民间自发状态的现状应早日结束。中国信鸽协会制定了《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》、《中国信鸽育翔师专业技术等级制度》,但鸽界尚未制定信鸽拍卖行规及拍卖师资格制度,应为此作出努力!

     相 关链接:拍卖大会视频片段!_公棚动态_贵州林城赛鸽中心 - 赛鸽资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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